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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让老人带娃,女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支持吗?
2026-07-15 15:18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因不满儿子被送往老家交由爷爷奶奶长期照料,库尔勒市的张女士将前夫王先生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主张变更抚养权。“隔代抚养”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怎样的影响?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15年在库尔勒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2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王随王先生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同年11月,两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小王的抚养权归王先生,张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王先生因工作繁忙,将小王送回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

  得知此情况后,张女士认为“隔代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遂于今年3月,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王先生辩称,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经济条件优越。离婚后孩子的全部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张女士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孩子也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爸爸生活。王先生还强调,两次签协议,张女士都自愿放弃抚养权,如今仅过数月即反悔,过于随意,且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查明,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内容清晰、形式完备。目前,小王已随爷爷奶奶在外省生活并入学,形成稳定的学习和生活圈子。而张女士自述刚更换工作,月收入约3000元,租房居住,月租金1300元,可支配收入有限。

  小王已满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为准确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避免父母在场可能造成的心理干扰,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单独的环境里询问小王。小王清楚地回答,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王先生不存在上述情形,张女士亦未举证证明变更的必要性,故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应予以执行。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爷爷奶奶的帮助性抚养,除了给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以外,还能让未成年人享受来自长辈的温暖和关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可以作为王先生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予以考量。而张女士可支配收入有限,短期内难以为孩子提供同等稳定的物质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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