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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一“典” | 交7000元就能修复征信?可别相信
2026-07-23 16:52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征信洗白”“征信修复”“逾期消除”这些广告语您是否似曾相识?一些打着“法律咨询”“征信异议申诉”旗号的公司声称可以“内部操作”“特殊渠道”帮助消除不良记录,您可别相信。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8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克某因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一直备受困扰。

  偶然间他联系上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对方称能帮他解决难题。

  随后,克某与该法律咨询公司签订一份《信用记录法律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维护管理、异议申诉客询等相关服务,克某则需支付7000元服务费,服务周期为45个工作日。

  没过多久,该法律咨询公司告知克某:征信逾期记录已被消除。

  但克某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7000元服务费,后续更是直接失联。

  多次沟通无果后,今年5月,这家法律咨询公司将克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该公司的诉求很明确:要求克某支付拖欠的7000元服务费,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克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传唤其到庭应诉,但克某始终未现身,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在克某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该案缺席审理,而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很快就聚焦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上。

  法院认为,征信记录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记载,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规定,除征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法定情形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删除真实的征信记录。

  该法律咨询公司虽然以“法律咨询”“异议申诉”为名义,与克某签订服务协议,但实质上是在从事“付费删除真实征信记录”的业务。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服务合作,实则规避了征信管理的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此类行为会扰乱国家征信业的正常秩序,破坏金融信用体系的公平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理应明知征信异议申诉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却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的“征信修复”业务,在本次纠纷中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认定,克某与该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新疆某法律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征信记录不是“商品”,不能花钱买卖。当前市场上存在部分机构以“征信修复”“征信异议代理”为名,违规删除不良记录。此类服务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服务机构无权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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