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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侵权人免责!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2026-07-30 12:56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文亮

  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部分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伤者还能再向肇事方索赔这笔费用吗?日前,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4月,吴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医疗费20428元。住院期间,吴某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不佳,没有向医院如实说明受伤原因,院方依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他报销了14644元。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方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因两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吴某向博乐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王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54370元。庭审期间,王某辩称,吴某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带来的福利,若再向他主张赔偿,属于双重获利,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公共属性,医保报销在于帮助参保人减轻经济压力。如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患者应在就医时如实向医院说明情况,相关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吴某隐瞒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导致医院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为其报销部分医疗费,属于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退还至医疗保障部门。

  经释法,吴某明白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规范使用情况,及时退还报销的医疗费。综合全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41286元。

  主审法官介绍,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侵权人能否因受害人获得医保报销而减轻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将第三人侵权产生的医疗费用排除在医保支付范围之外。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属于临时救助措施,支付后即取得向侵权人的追偿权。换言之,医保基金没有为侵权人“买单”的义务。

  “医疗保险没有分散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责任的功能,不为交通事故兜底。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医保基金者还可能涉嫌诈骗罪。”该法官说。

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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