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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未消,法院:继承养老金遗产需按限额偿债
2026-08-07 12:21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瑞芝

  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厘清养老金遗产归属与债务清偿法律边界,妥善化解双方矛盾。

  2020年3月,家住塔城市的戴某向朋友宋某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21年3月前还清欠款。但事后,戴某迟迟未还清借款,更不幸的是,2022年9月,戴某突发疾病去世。

  事后,宋某了解到,戴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其个人资产,可以用于还款。

  但宋某打听到,与戴某长期共同生活的李某已领取该笔款项。戴某去世后,李某以合法继承人身份在社保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戴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59452.68元,并签署社保业务承诺书。此后,宋某多次向李某催讨欠款,遭到李某的拒绝。

  李某认为,借款是为戴某个人债务,自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是参保人死亡后由社保机构或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救济和补偿性质,不应用于还债。

  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解决,2025年8月,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适合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案中,逝者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账户余额”属于遗产,继承人实际继承该部分遗产的,需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逝者债务的清偿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独自抚养两名子女,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可用于偿债的养老金遗产金额有限,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从其继承的财产中向宋某支付4万元,一次性结清涉案纠纷;案件受理费643.16元由李某承担。

  法官提醒

  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账户余额”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死亡后发放的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遗产规则继承。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

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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