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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满18周岁了,还用给抚养费吗?
2026-08-28 11:06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樾报道)近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9年底,老张(化名)与大红(化名)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儿子小张(化名)由大红抚养,老张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

  2025年12月25日,小张年满18周岁,老张按照约定停止支付抚养费。

  今年7月25日,大红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7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小张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就读于高中,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法院判令老张自2026年1月起,每月给付小张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张高中毕业,累计每半年给付一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自己劳动收入满足经济需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针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小张属于该情形,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义务。

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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