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沈玲 王小丫
再婚老人在丈夫离世后,面临无自有住房、无稳定收入的困境,继子女又主张全部继承房屋,老人该何去何从?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
张辉(化名)、张艳(化名)系张某与前妻王某所生子女。1998年,张某与王某在霍城县某村建有一处房屋。2008年王某去世后,遗产未作分割。2010年,张某与马某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8年2月登记结婚。2022年1月张某去世,未留遗嘱。张辉从银行领走父亲名下存款1.2万元,马某因无其他居所,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2026年1月20日,张辉、张艳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涉案宅院及房屋。
霍城县法院一审查明,涉案房屋系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2万元系张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房屋无法实物分割,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房屋归张辉、张艳所有,由二人给付马某补偿款。考虑到马某一直依附张某生活,且身患疾病,在遗产分割时应适当多分,同时保障其居住权,法院酌定张辉、张艳各分30%,马某分得40%。经计算,马某应分得房屋折价款4万元、存款8400元。
4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张辉、张艳所有,马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张辉、张艳支付马某房屋折价款4万元;张辉支付马某存款8400元。
马某不服,于4月28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伊犁州分院二审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和协商,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房屋归张辉、张艳所有,马某生前享有居住权,继子女不得在老人居住期间出售房屋或安排他人入住;继子女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提高至6万元,分3年付清;另支付存款补偿款5000元。协议还约定,如房屋被征收,马某享有35%补偿款,确保生活仍有持续经济来源。
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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