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玛迪娜 萨娜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深度绑定。司法实践中,宅基地房屋买卖并非全部有效或无效,核心取决于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流程合规性。
近日,塔城地区两级法院公开两则典型案例,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法律红线。
案例一: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合同自始无效
2014年3月,沙湾市某村村民吴某将村内自有农村房屋及附属物,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村村民马某。
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全额支付房款后实际占有房屋,后来,马某对房屋进行重建,并于2019年将房屋转售他人。
交易完成多年后,2025年12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马某返还涉案宅基地。
对于吴某的诉求,马某强烈反对:交易是双方真实自愿的,现在房屋已多次转手,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沙湾市法院查明,涉案房屋依附于甲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买卖必然伴随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利,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或变相取得。
马某并非甲村村民,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双方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房屋与宅基地不可分割,房屋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同步转移,依据房地一体原则,该交易本质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即便交易自愿、完成多年且多次转售,也无法改变合同违法属性,涉案合同自始无效。
最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外村村民、城镇居民购买本村宅基地房屋,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农村房屋与依附宅基地不可分割,单独买卖房屋、规避宅基地流转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法交易,不能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取决于是否合法,与交易次数、履约时长无关。
案例二:同村村民合规交易,受法律保护
孙某、王某都是塔城市某村村民,同属于一集体经济组织。
2025年5月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自有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以42.5万元出售给孙某。双方还明确约定,若房屋及宅基地遇征收拆迁,全部补偿权益归孙某所有,王某需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这次交易不仅有王某签字,其他房屋共有权人也全部书面授权。合同签订后,孙某足额支付房款,王某完成房屋腾空、证件移交。但没过多久,该房所在区域就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王某十分懊悔,遂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办理过户为由,拒绝配合孙某办理拆迁补偿手续。
孙某与王某始终协商无果,2025年9月,孙某将王某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交易双方均为同村村民,主体资格合法;交易取得全部房屋共有权人书面同意,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合同有效。
法官提醒
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交易,在主体适格、全体产权人同意、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合法有效。交易完成后,任何一方不得因拆迁、增值等利益变动反悔,违约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易宅基地房屋前,必须核实全部共有产权人意愿,留存书面同意授权、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规范交易流程,防范后续产权争议与违约风险。
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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