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石文静
7月30日,李女士遭遇一场意外。当天晚高峰,李女士驾驶车辆在伊宁市某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行至某路段时,路旁一棵大树上,一根直径约30厘米的枝干突然断裂坠落,砸中李女士的车顶和尾部。
事故发生后,交警协助拍照固定证据,李女士也留存了现场照片。事后,车辆被送至修理厂定损维修,维修费5万多元。
李女士认为,某园林服务中心作为该路段行道树的管护责任单位,负有日常巡查、检查、修剪、消除树木安全隐患的义务。这根枝干早就有大面积开裂,仅有少量与树干相连,隐患十分明显,管护单位却没有及时发现、修剪处置,才导致枝干坠落砸车。8月,李女士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维修费用。
案件流转到调解室,由调解员徐丽主持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对责任认定争议不大,但在赔偿金额上分歧不小。李女士说:“我支付了维修费5万多元,这个损失总得有人承担。”某园林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宋某表示认可,并说:“这件事谁都不愿意发生,我们日常巡查管护确实不到位,没能提前发现、及时修剪消除隐患,才造成这次意外。”但他同时提出,5万多元的维修费对企业来说压力较大,希望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一次性了结此事。
见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徐丽先分别沟通,了解双方诉求。她向某园林服务中心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护单位未能证明已尽到巡查、修剪、消除隐患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她又与李女士沟通:“服务中心认可责任,也愿意赔偿,但一次性拿出5万多元确实有压力,双方能否协商出都能接受的赔偿额?”李女士考虑后表示,打官司耗时耗力,愿意接受22000元赔偿。
9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园林服务中心赔偿李女士因树木枝干坠落砸坏车辆造成的维修损失22000元,于2027年2月28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完毕。
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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