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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域法治保障
2026-08-07 17:12 石榴云/今日新疆

  ●叶建勋/文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系统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框架的法律,也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该法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该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法治建设事业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具有重大的政治、制度和实践意义。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刻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洞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提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引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牢固树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目的在于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从法律上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从法律上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从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夯实政治根基、法治根基。

  形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领域、全过程法治保障体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取“序言加7章”的体例,共65条。该法宣示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从党的领导、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涉外法治等方面健全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形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领域、全过程法治保障体系。

  确立了党领导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第四十一条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法定原则予以规定,明确了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的法律地位,把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从政治原则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了党领导下的民族工作格局,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依法领导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制度层面保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统一部署、一体推进、有效实施。

  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立法空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这就为新疆以及其他省区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地方配套立法预留了制度空间,并最终形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加各省区市配套法规的完整制度体系。对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促进法实施办法。这是一项立法任务,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是我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必须高站位、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具体而言,就是结合新疆实际和有效经验做法,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以及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细化,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转化为体现新疆实际、具有可执行性和实效性的具体措施。二是开展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清理。近些年,新疆制定了多件涉及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为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繁荣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法出台后,为确保这些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同促进法保持高度一致,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于不一致的内容,及时予以清理或者完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

  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政执法体系。在行政执法领域,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实现了政治原则、政策要求的法律规范化、法定义务化。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这明确了公民的法定义务;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这明确了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这明确了未成年人家长的法定义务。二是该法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和行政执法责任。在主体责任方面,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各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等,将主体责任赋予了各机关、社会组织。在行政执法责任方面,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综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涵盖各领域、各行业、各环节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责任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

  明确了惩戒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司法规定。对于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诉讼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地位。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这样就构建了以人民检察院为诉讼主体,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支持力量的违法行为发现及责任追究体系。此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对需要通过司法审判确定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了引导性规定,如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以及煽动或者资助实施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综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链条构建了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了对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的依法打击制度,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震慑和依法反恐反分裂反宗教极端的高压态势。

  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民守法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打破了民族工作仅是政府机关及其干部,甚至是民族工作部门责任的认知误区,明确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民义务、全民责任。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规定,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根据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纪律规章、融入业务日常;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综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履行的义务。

  打造了应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对外法律武器。近些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和个人无视我国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中国民族政策和法治建设指手画脚、无端指责,编造虚假叙事,就民族问题抹黑中国人权状况,散播荒谬言论,炒作所谓的“强迫劳动”等虚假命题,妄图“以疆制华”“以藏制华”。为了以法治化手段打击制裁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为打击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锻造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持续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的基本法律,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各族人民的殷切期盼。我们要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根本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通过基层宣讲、专题讲座、撰写权威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全面宣传解读,并结合工作实际,全方位贯彻实施。要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同自治区人大的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职责结合起来,制定长期计划和具体方案,比如明确规定为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每年要做十件实事、开展基层讲法普法等,切实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转化为各族群众的坚定信念、共同行动和现实福祉,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基层、融入日常、植入人心。要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宣传解读与宣传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生动实践相结合,将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介相结合,讲好新疆民族团结故事,充分展示在党的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共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良好精神风貌和历史成就。

  (作者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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