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王亚芸报道)4月1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6年第一批4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乱象治理,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据了解,这4起典型案例均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案件,案情包括虚假承诺、串通投标、规避招标和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等。
“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自治区建筑业发展中心主任唐亚丽表示,希望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引以为戒,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秩序,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一:某建设有限公司和某建工有限公司虚假承诺案
2025年6月,某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某建工有限公司拟派往该项目的安全员已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安全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本项目安全员未在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兼职”不符。经核实,情况属实,涉嫌弄虚作假。属地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工有限公司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领域)第1.6条相关规定,属地执法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131936.01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7916.16元。
2.对某建工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131936.01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7916.16元。
典型案例二:某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5年7月,某文旅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某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加密锁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一致。评标委员会作出某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废标的决定,将结果报招标人,并将此问题线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属地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认定某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经济标,均由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杨某龙安排其公司临聘人员王某军制作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领域)第1.5条相关规定,属地执法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57708.87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173.98元;
2.对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57708.87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173.98元。
典型案例三:某县教育局规避招标案
2025年7月,某地行业监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2025年5月某县教育局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某小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以询价的方式直接发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规避招标。属地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认定某县教育局直接发包的行为,构成规避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属地执法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某县教育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典型案例四:某县水务公司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案
2025年5月,某县水务公司在处理招标项目质疑过程中,向被质疑人提供了《质疑函》相关信息,涉嫌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属地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某县水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领域)第1.4条相关规定,属地执法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某县水务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刘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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