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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7起城镇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
2026-04-27 19:19 石榴云/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王亚芸报道)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7起城镇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切实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本次发布的执法典型案例,聚焦未经核准处置、运输未密闭遗撒、随意倾倒堆放、擅自设置消纳场等全链条违法类型,具有鲜明地域特征与实践指导意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发展中心二级主任科员玉素甫艾力·雪克热提介绍,案例均为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中各地查办案件,覆盖乌鲁木齐、哈密、塔城、博乐、和静等重点区域,兼顾地方与兵团交界、城乡接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

  据了解,随着全区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攀升,未经核准处置、沿途遗撒、随意倾倒、擅自设立消纳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城乡接合部、河道、空地等区域成为偷倒高发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扬尘治理成效与生态安全。

  同时,新疆地域广阔,在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方面,存在监管力量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

  “典型案例处罚尺度坚持过罚相当,区分单位与个人、轻微与严重违法情形,统一裁量标准,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尺度不一问题。”玉素甫艾力·雪克热提说。

  一、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处罚案例

  案例1:乌鲁木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200万吨渣土案

  2026年2月2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会展大道某项目巡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需外运约200万吨工程渣土,但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组织车辆外运处置,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026年4月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2:塔城地区塔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10月14日至20日,塔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雇用重型货车,将约500吨建筑垃圾倾倒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与塔城市某交界处空地,破坏生态环境与市容秩序,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塔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清理全部建筑垃圾、恢复场地,塔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行政处罚。

  二、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沿途遗撒处罚案例

  案例1:乌鲁木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沿途遗撒案

  2025年12月8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物流公司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篷布覆盖不严、沿途遗撒渣土,污染嵩山街路面约200米,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清理遗撒渣土、恢复路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500元行政处罚。

  案例2:和静县张某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案

  2025年7月15日,和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和静县某路巡查时发现,张某驾驶小型自卸车,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密闭、覆盖措施,建筑垃圾裸露在外,存在沿途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风险。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张某处以400元行政处罚。

  三、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处罚案例

  案例1:新疆某建筑公司在拆迁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4月,哈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一辆白色货车在某拆迁空地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货车系新疆某建筑公司租赁,专门用于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向当事人明确违法后果,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恢复场地原状。经复查,该建筑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场地恢复原貌。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在限期内主动整改、恢复场地原状,认错态度良好,哈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建筑公司处以8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2:博乐市一居民未按规定线路、地点清运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12月10日,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当事人驾驶小型货车,未按核准线路、时间、消纳场地点,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博乐市某处空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行政处罚。

  案例3:和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和静县某处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易造成扬尘污染和环境影响。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较重违法行为对单位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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