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院、无烟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条例》规定,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轿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划定的吸烟区或者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条例》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吸烟(含电子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控烟职责,包括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及时对吸烟者予以劝阻等。
《条例》还规定,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责任编辑:加尔肯古丽·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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