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赵春华报道)5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我区下发《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对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自治区会同兵团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自治区、兵团一体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此次《通知》的下发,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通知》明确,自治区、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经办工作,牵头完成自治区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的对接。各地(州、市)、师市、县(市)人社部门指导委托办理机构开展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工作,监督考核委托办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通知》还明确了省级税务机构和委托办理机构及平台企业、平台服务机构的职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围绕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环节进一步完善了经办流程,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刘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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