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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凌晨酒后误入锅炉房身亡 法院判了:死者自担70%责任
2026-05-21 20:19 石榴云/新疆日报

  女子胡某某酒后两次误入燃气锅炉房,第二次独自进入后一直未离开。时隔15小时后,紧闭的锅炉房门缝冒出黑烟,物业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胡某某已不幸身亡。事后,死者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及项目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5月2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了各方责任划分。

  事发:女子凌晨酒后误入燃气锅炉房,意外身亡

  2025年1月3日凌晨,胡某某前往新疆阿克苏市某街道,并进入当地一家酒吧消费。

  凌晨2时04分,结束饮酒的胡某某走出酒吧,随手推开街边一处房屋房门并进入。该房间为燃气锅炉房,内部空间十分狭窄,锅炉与房门之间仅能容纳一人落座,属于高危设备作业区域。停留不久,胡某某自行走出锅炉房,返回酒吧。

  凌晨2时22分,胡某某再次离开酒吧,径直走向此前进入的锅炉房,推门进入后关闭房门,此后一直未离开。

  直至当日17时43分,物业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锅炉房冒出黑烟,随即使用灭火器扑救,并第一时间报警。此时,距离胡某某最后一次进入锅炉房,已过去15个多小时。

  经相关部门鉴定,胡某某在锅炉房内已死亡,表面烧伤程度达70%,直接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

  争议:酒后误入锅炉房 权责归属引纠纷

  事发后,死者家属结合现场情况推测,胡某某大概率是酒后急需如厕,不慎误入无明显标识的锅炉房,最终遭遇意外。为此,胡某某父母将物业公司、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索赔56万余元。

  家属认为,涉事燃气锅炉房作为危险设备区域,房门长期未上锁,内外均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无法起到警示、防范作用;同时,物业公司长达15个多小时未排查出异常情况,巡查管理严重缺位,是本次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物业公司提出抗辩,称锅炉房为专用设备封闭区域,并非公共休闲、通行区域,不属于公共场所,公司日常已落实定期巡检等基础管理工作。胡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次擅自闯入专用危险区域,理应自行承担自身安全风险。

  涉案开发商则表示,该项目早在2019年便完成竣工验收,已整体移交物业公司全权管理,自身无后续管理义务,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物业担责30%,死者自担70%责任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一,物业公司存在明显管理过错。燃气锅炉房属于法定高风险作业区域,管理人必须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上锁、围挡等有效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但涉案锅炉房房门未上锁、无任何警示标识,且长达15小时未排查出人员滞留的异常情况,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二,死者胡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过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认知和风险判断能力,应当知晓锅炉房属于危险专用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但其不顾安全隐患,两次擅自闯入,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三,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事锅炉房存在设计、质量缺陷,且项目早已完成移交,后续管理权责归物业公司所有,开发商无侵权事实及管理过错。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事故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胡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董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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