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王亚芸报道)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出台的首个自治区级供热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48条,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住宅达标温度不高、设施维修权责不清、投诉维权流程较慢、温度不达标退费争议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行了回应。
“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居民卧室、起居室室内达标温度为20℃,较国家通用18℃标准提高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处二级调研员王宁介绍,《条例》包括多项惠民内容,提高了居民供热达标温度标准、设定了测温标准规则、明确了退费标准,首次以专项条款形式清晰界定入户阀门维修维护责任。
《条例》明确,供热单位测温时间,要避开中午12:00—16:00气温最高时段;测温点位为房间中心距地面1.4—1.5米处。同时,还明确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20℃高于18℃的,按日退还50%采暖费;低于18℃的,按日退还100%采暖费。退费的起止时间标准,为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
《条例》还从制度上构建了企业处置、行业监管、应急接管三级闭环管理机制,明确热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应当24小时内上门测温,供热设施故障应当2小时内启动抢修,停暖要提前告知,确保群众供暖诉求有人接、问题能处置、困难能解决。
责任编辑: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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