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阿比旦木·吾甫尔报道)9月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引导作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集贸市场未履行主办者义务案
2026年1月16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集贸市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市场内商户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构成未履行集市主办者义务的违法行为。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寄售行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3月9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寄售行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具备作弊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作弊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鲜鱼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1月26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具备作弊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鲜鱼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2月1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黄金首饰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6月12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沙雅县公安局对某黄金首饰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未张贴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侯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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