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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艾女士:我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部分员工主动提出公司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以现金补贴方式按月发放,为此,公司与多名员工约定了社保补贴协议。近期,一名员工向社保部门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我想知道,我们此前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上海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并非双方可自由协商的民事权利,不适用自愿约定原则。
司法及行政实践中,此类社保补贴替代参保的约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责任。社保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社保,并依法加收滞纳金;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后续完成社保补缴后,可依法主张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司法机关对此诉求通常予以支持。
在此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关乎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核心权益,同时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整体秩序,并非企业可自主变通、双方可私下协商的薪酬福利条款。
对用人单位而言,该行为属于典型用工违法,潜藏补缴、滞纳金、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短期的现金社保补贴看似增收,实则会永久丧失社保缴费年限、医保报销、工伤赔付、失业待遇等法定权益,严重损害自身长远社会保障利益。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
责任编辑:魏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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