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商场(店)、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消杀设施,指定专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条例》明确,违反以上规定,单位拒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全文】
责任编辑:阿丽米热·艾斯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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