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规范,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壳)、纸屑、烟头、口香糖、废旧电池、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污水、渣土和粪便;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随意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破坏公共卫生设施;其他违反公共卫生规范的行为。
【条例全文】
责任编辑:阿丽米热·艾斯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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