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选择仲裁省时省力,不用立案、审判等司法程序,生效的文书等同于法律文书,而且全程还有法院监督审查,我们放心!”4月3日,拿着仲裁裁决书,新疆伟嘉金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周鑫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2023—2025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显示,3年来全区法院共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08件,审结398件,结案率达97.55%。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373件,而最终被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4件,撤裁率低至1.09%,体现了司法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高度尊重。
这组数据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新疆法院秉持“依法监督、积极支持”原则,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仲裁工作“稳”字当头
什么是仲裁?通俗来讲,就是签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好:万一以后闹纠纷,不去法院打官司,而是找个“中立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定,评完就定案,一锤定音。
“仲裁以其尊重意思自治(指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高效专业等独特优势,在化解商事纠纷、服务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愈发凸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兰宁表示,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新疆正面临共建“一带一路”与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叠加效应,商事纠纷解决需求持续增长。
3年间,新疆法院共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08件,涵盖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三大类型。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成为审查工作的核心内容,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折射出新疆涉外经贸往来持续深化、跨境争议解决需求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
在结案层面,全区法院共审结398件,结案率达97.55%,办案效率稳步提升,实现纠纷快速处理、程序高效运转。
“审查结果最具标志性的数据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撤裁率仅1.09%,3年间仅4件仲裁裁决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也就是说,各方面对仲裁结果是满意、信服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黄竹玲介绍,这充分体现出法院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审慎否定仲裁裁决的司法立场,最大限度维护仲裁终局性。
除核心审查案件外,仲裁保全与执行保障同样成效显著。法院审结仲裁保全案件28件,受理仲裁首执案件6581件,处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89件,其中仅7件被裁定不予执行,占比7.87%。高效的保全与执行衔接,为仲裁程序推进与裁决落地提供刚性保障,形成“审查有力度、保全有速度、执行有强度”的全链条司法支撑体系。
一组组数据背后,是新疆法院对仲裁事业的坚定支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更是对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持续塑造。
低撤裁率、高结案率、低不予执行率,共同构成新疆仲裁司法审查的“质量三角”,让经营主体愿意选择仲裁、信任仲裁、依赖仲裁。
机制创新多元解纷
好制度离不开好机制。新疆法院跳出“就案办案”传统模式,以系统化思维推进诉仲衔接、专业审判、规范管理、多元化解,构建起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体系。
“司法监督的尺度,直接关系仲裁的公信力与终局性。”黄竹玲介绍,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新疆法院坚持柔性监督、审慎纠错,用足用好重新仲裁制度。
“在工程款给付环节,仲裁委裁决的内容超出我们提出的要求,好在法院及时责令仲裁委纠正了程序,问题很快解决了。”提起这起案件,新疆某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辛秦告诉记者,如果不是法院审查监督到位,仲裁部门快判快结,可能现在还陷在这起官司里难以脱身。
柔性监督并非弱化监督,而是在法治框架内精准界定程序边界。
新疆某公司与河南信阳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信阳某公司承建奎屯市富中汇金广场,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矛盾即在当地仲裁委解决。但真的发生分歧后,信阳某公司却直接将对方诉至人民法院,新疆某公司也如约应诉,最终依法判决。不服判决的新疆某公司又跑去仲裁委申请仲裁,知悉该情况,信阳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
“双方当初在法院打官司都没提仲裁,视为自愿放弃仲裁约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黄竹玲介绍,人民法院的裁决也说明,一旦应诉放弃仲裁,仲裁条款就失效,不能再回头仲裁,守住了诉讼诚信。
监督尺度的精准把握,离不开制度层面的深度协同。诉仲衔接由此实现从“松散对接”到“机制化协同”的转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司法厅联合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长效机制,落实年度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乌鲁木齐、喀什等地法院与仲裁机构签约协作,搭建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与涉外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打通程序、数据、业务衔接堵点,形成诉讼、调解、仲裁优势互补、同向发力的解纷格局。
机制化协同为前端化解提供了坚实支撑,解纷模式也随之从“后端裁判”转向“前端化解”。法院创新“司法审查+多元调解”机制,在撤裁案件审查前开展风险研判,主动引导协商调处。在车位买卖系列撤裁案中,法院协调办理产权、释明裁决效力,促成7起案件当事人撤回申请,撤案率达41%,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商事关系。
一系列机制创新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让仲裁司法审查从单项工作变为系统工程,从法院单打独斗变为多方协同共治,以制度红利释放解纷效能,为新疆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法治护航开放格局
作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新疆在国际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的实践,不仅关乎区域商事纠纷化解,更直接体现中国司法对外开放的态度与能力。
比利时某公司和新疆一家企业签订包机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位于英国伦敦。后双方产生争议,新疆这家企业以争议不在仲裁范围、送达程序违法为由,拒绝前往英国参加仲裁。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定,新疆企业赔偿比利时某公司违约款。拿着英国的仲裁裁决,比利时公司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企业的财产。
“跟他们没约定要仲裁这个事”“仲裁没通知我,程序违法”“外国裁决无效”对于国外的仲裁结果,新疆这家企业连连否定。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纽约公约》审查发现,合同中“因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都仲裁”有效,仲裁机构按合同地址送了通知,新疆这家企业拒绝参加,最终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新疆法院以诉仲衔接机制为纽带,推动国际仲裁与司法保障深度融合。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地仲裁委双向通报案件情况,持续优化裁判指引;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搭建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克拉玛依等地探索涉外商事“一站式”解纷模式,形成诉讼、调解、仲裁协同发力的开放型解纷格局。
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全面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为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更加规范、高效、国际化的制度保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疆华表示,面对新形势,新疆将完善诉仲衔接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质效,推动仲裁、调解、诉讼有机衔接、协同发力,为推动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及国家向西开放战略实施,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严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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