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办好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强化财政保障。建立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核定一次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在本地财政可承受的情况下,可研究适当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按程序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全区基本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
各地应严格按照党委编委的机构编制批复意见,落实对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保障,足额编列年度预算,依规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各地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研究落实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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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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