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立规矩 监管护民生
——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安全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王亚芸
物业服务是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群众生活品质与基层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主管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这份清单究竟如何梳理出来的?都有哪些核心内容和突出亮点?4月21日,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安全服务中心负责人雷宽久进行了解读。
规范行业发展 提升群众满意度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物业服务行业在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清单》明确了17项负面行为,覆盖物业服务从项目承接查验、日常运营管理到项目退出交接的各个环节。”雷宽久介绍,《清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调研摸排、收集群众诉求、梳理行业突出问题,结合新疆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对照《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分类梳理、明确界定,确保每一项负面行为都有法规依据、每一条规范要求都贴合群众需求。
“这是新疆首次以公告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负面清单,并同步公布物业诉求反映渠道。”雷宽久说,一方面,将法律法规转化为群众“看得懂、用得上”的监督工具,畅通诉求渠道,让维权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具象化的自查自纠标尺,引导其主动规范经营,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直击高频场景 破解行业突出矛盾
“不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清单》内容涵盖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违规催缴物业费,不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等负面行为。
“切实解决群众在物业服务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提升群众满意度。”雷宽久介绍,《清单》针对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物业费催缴、新房交付及装修管理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高频矛盾场景,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清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信息公示与管理规范,将不按规定公开物业服务情况、公共收益及物业费收支,拒不配合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公示报告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
“这样既保障了业主对小区共有财产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也引导企业主动规范公共收益全流程管理。”雷宽久说,物业服务企业常态化做好信息公开公示,有助于从源头杜绝小区公共收益“糊涂账”。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提升服务满意度
“《清单》的发布,既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约束,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雷宽久介绍。
在物业费催缴方面,第十条清晰界定了限停水电暖燃气、限制门禁电梯使用、电话短信骚扰等各类违规催缴行为;第十一条明确物业代收水电等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损电耗等额外费用属违规行为,为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楚直接的依据。
在新房交付、装修管理方面,第三条明确严禁将预交物业费设为业主看房、领钥匙的前置条件,保障业主法定收房权利,引导企业规范交房行为;第十六条明确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索要“好处费”、以不正当方式阻碍业主正常装修,督促物业企业规范业主装修管理服务。
“我们将以《清单》发布为契机,结合即将修订印发的《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负面清单的落地执行,指导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对违反负面清单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持续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秩序。”雷宽久说。
责任编辑:侯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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