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新建住宅区车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建要求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推动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既有住宅区车位增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不得擅自增设。
支持充电运营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为住宅区充电设施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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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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