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或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经营收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公示。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或者通过网络公示以下内容,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代收取的公共收益收支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车库、车位的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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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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